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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部督查有关废气排气筒的23个环保要求
更新时间:2018-12-11 22:03:57 字号:T|T
废气排气筒(烟囱)建设规格及各行业环保高度要求
 
 



废气排气筒(烟囱)建设规格及各行业环保高度要求
 
 
排气筒高度与折算汇总
 
总结:排气筒高度达不到要求时,与折算有关的标准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余的均为高度不满足要求即不达标。

 
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高出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建筑物5m以上,不能达到这个要求时,排放速率应严格50%。
新污染源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m。若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低于15m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应外推以后再严格50%。

 
2、《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燃油、燃气锅炉烟囱高度不低于8m,锅炉烟囱的具体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高度应高出建筑物3m以上。


 
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有组织排放源的排气筒的高度不得低于15m

 
4、《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烟囱高度15m,达不到则排放浓度严格50%。
高出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建筑物高度3m以上,否则排放浓度严格50%。
1997年1月1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排放烟(粉)尘和有害污染物的工业炉窑,其烟囱(或排气筒)允许高度还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要求确定,否则排放浓度应严格50%。

 
5、《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中的规定:
焚烧炉烟囱高度,当焚烧处理能力<300t/d时,烟囱允许高度45m;当焚烧处理能力≥300t/d时,囱允许高度60m;在同一厂区如同时有多台焚烧炉,则以各焚烧炉焚烧处理能力之和作为评判依据。具体高度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
 

 
6、《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中的规定:
新建集中式危险废物焚烧厂焚烧炉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必须高出建筑物5m以上。

 
7、《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产生空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净化后的气体由排气筒排放。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排放含氰化氢气体的排气筒高度不低于25m。排气筒高度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物高度5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高度的排气筒,应按排放浓度限值的50%执行。

 
8、《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除储库底、地坑及物料转运点单机除尘外,其他排气筒应不低于15m。排气筒应高出本体建(构)筑物3m以上。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建筑物3m以上。

 
9、《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放含氰化氢废气的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2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建筑物3m以上。现有和新建焦化企业须安装荒煤气自动点火放散装置。

 
10、《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建筑物3m以上。

 
11、《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建筑物3m以上。

 
12、《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建筑物3m以上。

 
13、《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建筑物3m以上。

 
14、《铁合金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建筑物3m以上。

 
15、《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建筑物3m以上。

 
16、《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建筑物3m以上。

 
17、《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建筑物3m以上。

 
18、《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建筑物3m以上。

 
19、《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建筑物3m以上。

 
20、《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放氯气的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2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建筑物3m以上。

 
21、《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放氯化氢的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2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建筑物3m以上。

 
22、《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产生空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装置,净化后的气体由排气筒排放。一般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并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内建筑3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排放浓度限值严格50%执行。

 
23、《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煤炭工业除尘设备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