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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环境保护标准
更新时间:2019-01-07 17:48:39 字号:T|T
 
水环境保护标准
 
       水环境保护标准是指国家及其有关部门所规定的保护各类水环境的准则,即各类水环境在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和生物性质等方面的度量标准。
 
       水环境保护标准是环境保护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水环境质量标准、工业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水环境保护基础标难和水环境保护方法标准。
 
水环境质量标准
       水环境质量标准(standard of water environmental quality)为控制和消除污染物对水体的污染,根据水环境长期和近期目标而提出的质量标准。除制订全国水环境质量标准外,各地区还可参照实际水体的特点、水污染现状、经济和治理水平,按水域主要用途,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制订地区水环境质量标准。
 
       水环境质量标准按水体类型划分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海水水质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按水资源用途划分有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城市供水水质标准、渔业水质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瓶装饮用纯净水、无公害食品畜禽饮用水质、各种工业用水水质标准等。
 
       水环境质量标准,也称水质量标准,是指为保护人体健康和水的正常使用而对水体中污染物或其他物质的******容许浓度所作的规定。按照水体类型,可分为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海水环境质量标准;按照水资源的用途,可分为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渔业用水水质标准、农业用水水质标准、娱乐用水水质标准、各种工业用水水质标准等;按照制定的权限,可分为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水环境质量标准。
 
       水环境质量直接关系着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水环境质量标准是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根据,同时也是确定排污行为是否造成水体污染及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根据。因此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补充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由此,我国对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是非常严格的,一是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其他部门无权制定:二是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补充标准。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地方补充标准”制定的前提是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当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对未规定的项目作出规定时,“地方补充标准”不得与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相矛盾,否则应废止,并按照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执行;“地方补充标准”的制定和颁布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只有部分制定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权力;“地方补充标准”制定后,要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工业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促进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和污水资源化利用而制定的技术标准,标准号GB 18918-2002,发布时间为2002年12月24日,实施时间为2003年7月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管理。
居民小区和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也按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即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4284 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HJ/T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新版本。
3、术语和定义
3.1城镇污水(municipalwastewater)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等。
3.2城镇污水处理厂(municipalwastewatertreatmentplant)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3.3一级强化处理(enhancedprimarytreatment)在常规一级处理(重力沉降)基础上,增加化学混凝处理、机械过滤或不******生物处理等,以提高一级处理效果的处理工艺。
4、技术内容
4.1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4.1.1控制项目及分类
4.1.1.1根据污染物的来源及性质,将污染物控制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两类。基本控制项目主要包括影响水环境和城镇污水处理厂一般处理工艺可以去除的常规污染物,以及部分一类污染物,共19项。选择控制项目包括对环境有较长期影响或毒性较大的污染物,共计43项。
4.1.1.2基本控制项目必须执行。选择控制项目,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污水处理厂接纳的工业污染物的类别和水环境质量要求选择控制。
4.1.2标准分级
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排入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以及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将基本控制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一级标准分为A标准和B标准。部分一类污染物和选择控制项目不分级。
4.1.2.1一级标准的A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当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
4.1.2.2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
、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和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
4.1.2.3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或GB3097海水三、四类功能海域,执行二级标准。
4.1.2.4非******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艺时,执行三级标准。但必须预留二级处理设施的位置,分期达到二级标准。
4.1.3标准值
4.1.3.1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基本控制项目,执行表1和表2的规定。
4.1.3.2选择控制项目按表3的规定执行。
4.1.4取样与监测
4.1.4.1水质取样在污水处理厂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在排放口应设污水水量自动计量装置、自动比例采样装置,PH、水温、COD等主要水质指标应安装在线监测装置。
4.1.4.2取样频率为至少每两小时一次,取24h混合样,以日均值计。
4.1.4.3监测分析方法按表4或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认定的替代方法、等效方法执行。
4.2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4.2.1标准分级
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所在地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要求和大气污染物治理技术和设施条件,将标准分为三级。
4.2.1.1位于GB3095一类区的所有(包括现有和新建、改建、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一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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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下列情况下按去除率指标执行:当进水COD大于350mg/L时,去除率应大于60%;BOD
大于160mg/L时,去除率应大于50%。
②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
2
部分一类污染物******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单位:mg/L
表3
选择控制项目******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单位:mg/L
4.2.1.2
位于GB3095二类区和三类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分别执行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其中2003年6月30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实施标准的时间为2006年1月1日;2003年7月1日起新建(包括改、扩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
4.2.1.3
新建(包括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周围应建设绿化带,并设有一定的防护距离,防护距离的大小由环境影响评价确定。
4.2.2
标准值
城镇污水处理厂废气的排放标准值按表5的规定执行。
4.2.3
取样与监测
4.2.3.1
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监测点设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厂界或防护带边缘的浓度******点;甲烷监测点设于区内浓度******点。
4.2.3.2
监测点的布置方法与采样方法按GB16297中附录C和HJ/T55的有关规定执行。
4.2.3.3
采样频率,每两小时采样一次,共采集4次,取其******测定值。
4.2.3.4
监测分析方法按表6执行。4.3污泥控制标准
4.3.1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处理,稳定化处理后应达到表7的规定。